调查案例
小三调查
上海侦探取证:【上海】专业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。【摘要】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,促进控辩双方平等,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,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之一。本文试图通过探讨立法缺陷和律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取证,寻求改善律师权利的途径调查取证。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。关键词:刑事诉讼;律师; 调查取证CLC 编号:d915.3 文件代码:a 货号:1008-2883(2004)03-0085-03
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立法水平取得长足进步,为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积极因素。特别是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,更好地促进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和进步。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律师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,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、维护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反映了这一趋势。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,规定在侦查阶段,律师可以介入诉讼,协助犯罪嫌疑人,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从那天起,您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。同时,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律师在诉讼各个阶段的诉讼权利,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。但不可否认,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,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律师的作用。在此,笔者将探讨律师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问题。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律师在诉讼各个阶段的诉讼权利,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。但不可否认,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,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律师的作用。在此,笔者将探讨律师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问题。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律师在诉讼各个阶段的诉讼权利,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。但不可否认,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,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律师的作用。在此,笔者将探讨律师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问题。
一、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状况
1.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。现实中,由于种种原因,律师在调查审查起诉阶段行使会见权遇到了种种障碍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、六部委《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和检察法相关实施细则,嫌疑人和被告人。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,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。不能认为调查过程需要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保密。律师提议开会的,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开会。但六部委也规定,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,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到场。以其他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,有时即使同意,也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议,或限制会议的时间、频率和次数。同样,在审查起诉的审判阶段,律师的访问权也受到不必要的限制。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到场。以其他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,有时即使同意,也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议,或限制会议的时间、频率和次数。同样,在审查起诉的审判阶段,律师的访问权也受到不必要的限制。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到场。以其他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,有时即使同意,也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议,或限制会议的时间、频率和次数。同样,在审查起诉的审判阶段,律师的访问权也受到不必要的限制。
2.律师的权利取证是不完善的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在立法上也存在不少缺陷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: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取证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。 ,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。任何人伪造证据、隐匿证据、毁损证据,无论其在何处,都必须依法追究。” 同样,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:经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,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,或者,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,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。” 从以上法律法规对比,我们不难看出,法律为取证中的公安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,对方有义务如实作证,但律师取证需要其他单位同意,需要个人同意。实践中,很多人对犯罪嫌疑人持犯罪观点,给律师带来了困难取证,而刑法第306条、第307条的规定,让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如履薄冰,弱化了律师的职责。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。